2021年“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指南
一、补偿对象和条件
(一)报酬对象
2018年以后(含2018年)“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参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其中:毕业高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无学科(专业);毕业不是“双一流”建设大学,所学学科(专业)必须是“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
(二)补偿条件
1.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南宁市工作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业通知书),实际到岗就业。如果是特殊学年制毕业,比如2.5年制,毕业后6个月内办理就业手续,实际就业。
2.承诺在南宁工作三年及以上。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3)以下情况的人不享受此政策:
1.定向、委托和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过免学费政策的学生。
2.在中央或省级以下高校毕业并已充分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补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此项学费补偿政策。
二。补偿范围
南宁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指南宁市(含各县、区、开发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南宁大学、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地点为南宁市所有行政区域管辖。
其中,民营企业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南宁市依法纳税,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会计资格,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属于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须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南宁市依法纳税,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偿标准和分配
(一)学费补偿金额根据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金额(不含杂费和住宿费)确定,本科的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的每学年不超过1,每学年实际支付的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应缴纳的学费金额进行补偿;每学年实际支付的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最高金额进行补偿。
(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毕业当年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 为符合服务年限学费补偿条件的毕业生支付补偿资金。申请人最迟可在毕业当年起四年内申请学费补偿,逾期不予受理。原则上每年补偿补偿资金总额的1/3,连续三年完成补偿。
(四)因申请人个人原因,不在南宁单位工作或在学费补偿申请期间未连续工作超过2个月的,视为取消申请学费补偿资格,不再支付其曾在南宁工作的当年学费补偿。
(5) 如果申请人实际工作不满一年,需要在申报学费补偿时做出个人承诺。
四。应用和处理
(1)申报时间。当年9月1日-10月31日。
(二)申报方式。申请人已通过南宁“智慧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含南宁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南宁人社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南宁智慧人社[
可微信搜索南宁智慧人会小程序或进入南宁“智慧人才”综合服务平台。
以南宁人社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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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双一流”学费补偿,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材料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