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校外培训政策

北京市校外培训政策,第1张

2月21日起北京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施行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科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义务教育校外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本市义务教育校外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改革司负责学科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收费定价机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学科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学科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不超过10%,浮动幅度不限。

第六条学科专业校外培训定价班主要分为10人以下、10 ~ 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

标准课程时长为在线30分钟,离线45分钟。实际时长不同的,由培训机构按比例折算。

第七条学科校外培训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收费政策评估和学科校外培训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成本构成和验证

第八条学科校外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机构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用、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等。,应根据学科校外培训的实际利用时间等因素,按照合理的方法和公平的水平进行评定;宣传费按照不超过学科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计算;加强关联交易审计,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进行延伸调查;其他相关费用应达到公允水平;根据政府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相关费用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成本调查,如实、完整地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线上线下校外培训的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数、课时和教师情况。

第四章收费信息的披露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退费方式、教师资格等信息的公示。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网上申请、开放媒体和招生简章提前为公众所知的学科。

培训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收费水平基本稳定。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成本控制,改善内部管理,提高整体运营效率。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格等信息连同上一年度的收入、成本、利润、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社会公布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科培训机构和学科范围,制定学科校外培训的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等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收费监督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预收费的规定,充分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费用,不得收取培训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学科专业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定价和收费、通过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收费、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普通高中学生校外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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