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品质提升两年行动方案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品质提升两年行动方案,第1张

重庆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措施一览(附原文

一、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乐业。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重庆市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及居民家庭普通自住房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三。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

银行业机构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MA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对存在风险和困难的房地产企业MA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优先办理首套住房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首套住房公积金同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职工家庭夫妻共同贷款的,单笔贷款额度以双方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支持发放公积金贴息贷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五、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现有住房出售后,家庭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住房贷款已结清或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再次购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实施差别化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家庭新购住房,办理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按首套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家庭仍拥有1套住房的,新购住房按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担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交易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土地使用权调换的,未补交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额的,只对差额征收契税。

七。优化项目资金监管。

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交存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栋申请使用监管项目资本金。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交存手续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交存,首期交存核定监管金额的60%,其余40%可给予4个月缓冲期。在缓存期内,如果开发项目的镜像进度达到完全使用节点的要求,剩余的项目资本金可以不再补充。

八。促进商品房有效供给。

加强对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和竣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推动已达到项目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工”、“已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九。促进租赁市场稳步发展。

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应,在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商务区、工业园区、学区、院区等人口密集区域新增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和年轻人合理租赁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完善周边配套功能的基础上,如有市场需求,允许将现有商业、商贸项目按程序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改建或调整后的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落户、就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租购同权。

十、推进商品住房配套停车位利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予以公告。对配套停车位(车库)存量较大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展商品住房配套停车位使用试点。配套车位属于住宅车位(车库)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位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售给其他业主,但未售房屋对应的配套车位(车库)不能出售。非住宅车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各业主购买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所占房屋面积占非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对外出售。

XI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缓缴。延期支付时间自当地政府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支付。

十二。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地方政府和土地整治储备机构要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净地”出让;对已供应但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地方政府和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开工前或与项目同步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对已供应土地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当地政府和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付前限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十三。不断提高住房质量。

发展新型建筑方式,推进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筑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以城市旧社区、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住房设计和建设为重点,继续促进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的改善。

十四。做好网络交易服务管理工作。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大力推进“网上选房”,为购房人和租房人提供全天候网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线上线下结合举办区域性房交会。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和交易资金全程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

不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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