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放失业补助金

红案2022-08-09  10

天津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增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政策,现就做好失业补贴发放工作如下:

一、申请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失业救济金: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失业,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二。发布标准和截止日期

失业救济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失业救济金最多可支付6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不享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临时物价补贴和遗属待遇(丧葬费、抚恤金)。

三。申请程序

失业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区人社部门、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天津市人力社保手机APP或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服务网络平台提出申请。现场申请的,经办机构应立即审核并当场告知申请人结果。通过网络平台申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从提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按月发放。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失业补贴不予补发,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病住院的;

(二)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四。暂停赠款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今后不得再次申领失业救济金: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取得营业执照;

(六)应征服兵役的;

(7)向国外移民;

(八)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

(九)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

(十)其他应当制止的情形。

五、相关事项

失业救济金只申请一次,已经申请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但因再就业等原因目前不符合按月申领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补发符合发放条件当月的失业救济金。

(3)2021年符合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未申领失业救济金的,如本人提出申请,应继续做好受理审核工作。受理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失业补贴政策是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的根本措施,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各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畅通申请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受理审核,避免逾期,切实提供优质服务。

(B)优化流程和精简材料。各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审核,识别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和其他材料。

(3)加强比对,严格核实。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动态比对核实,通过就业登记、退休待遇、社保缴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及民政、医疗卫生、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的共享比对,逐月核对失业补贴领取情况,及时处理停发情况,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资金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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