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困难企业医保费缓缴期限及待遇
延期期限
(1)困难企业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②第一次缓缴期满后企业仍不能正常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③缓缴期满,不再受理缓缴申请。
享受待遇
缓缴期间,用人单位继续按月申报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生育等统筹待遇不受影响(不记入个人账户)。缓缴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单独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