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失业补助

户口本首页2022-08-09  7

2022海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海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定回归政策

(一)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定返还。

1.冗余率的条件。2021年,30人以上企业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含)企业裁员率不高于职工总数的20%。企业冗员率的计算方法是上一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人数与上一年度平均缴纳保险费人数的比值。

2.支付条件。企业2021年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3.其他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

(2)实施范围。除参保企业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3)退货标准。大型企业按2021年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缴纳,中小企业按90%缴纳。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4)企业规划。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分类标准规范:通知>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执行企业规划标准。

(五)分配程序

1.全面实行“免申请、免享受”。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精准筛选比对,确定参保企业享受稳岗返还的名单、类型、返还金额,公示后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参保企业公共账户。对于没有企业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2.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定岗位回报时,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实际用人单位达成的资金拨付协议,由经办机构将稳定岗位回报资金拨付到劳务派遣企业的公共账户。

3.对回稳岗有异议的企业可提供相关材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

(六)资金运用。稳定岗位回报主要用于参保企业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与稳定就业相关的支出。

(7)资金渠道。开展稳岗回归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需求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将稳岗回归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加紧努力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一)继续实施失业补贴政策。

1.保护范围。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后仍未就业的新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补贴。

2.发行标准。缴费满1年的,按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失业救济金原则上通过社保卡统一发放。

3.申请期。失业救济金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期限不超过6个月。

4.其他规定。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国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不因保险缴费年限而减少。

5.资金渠道。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需求及时纳入基金支出计划。

(2)对2021年符合原失业补贴政策申请范围的参保失业人员,其提出的失业补贴申请继续按原政策审核发放。参保人在申领失业补助金时已重新参保就业的,应当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应当补发。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执行降低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一)失业保险全省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5%,工伤保险全省在现行用人单位费率基础上降低50%的政策期满后,继续执行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

(二)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分期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为2023年4月至3月。延期付款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至2023年底。

(3)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五类贫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至年底,并扩展至其他贫困行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另行制定。

四。扩大技能提升补贴的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一年内按照初级(五级)800元、中级(四级)1300元、高级(三级)18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直至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同一职业(工种)不能在同一级别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统一发放。

五、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分阶段实施高校毕业生扩面后补贴政策

对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岗位拓展补贴,不与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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