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退伍士兵政策

福建退伍士兵政策,第1张

福建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一、现役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4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5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6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7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8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9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现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0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1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2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13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14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15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现役军人的志愿服务。

16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17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8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二、现役军人家属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发春节慰问信。

2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4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5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6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7

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8

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0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2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3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4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5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6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7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18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9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20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1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22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23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

24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5

驻国家确定的偏远海岛、高原高寒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26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在本省内就读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7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28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29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现役军人家属的志愿服务。

30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1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2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三、残疾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5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家庭送喜报。

6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

残疾退役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9

残疾退役军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0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11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2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3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4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5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残疾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6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7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8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9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20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1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保障。

22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以减免租金。

23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24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5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6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中考时按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

27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8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29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0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31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32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33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残疾军人的志愿服务。

34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5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6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四、退役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5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

6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9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役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0

免除退役军人中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1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12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3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4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5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6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7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8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9

各类各级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21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2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保障。

23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以减免租金。

24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25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6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7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28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29

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30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3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32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退役军人的志愿服务。

33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4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5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代表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5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6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7

免除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8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2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3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三属”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4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5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为“三属”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6

各类各级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的“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7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18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9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保障。

20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以减免租金。

21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22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3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4

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中考时按照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

25

部队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在学前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最高档政府助学金;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四免一补”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中考时按照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报考高等院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26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27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8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29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三属”的志愿服务。

30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1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2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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