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眉资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市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调整房号识别范围。
将“认房数”的范围调整为职工在购房所在地缴纳的房款。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确定标准。
(一)下列情况,视同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没有住房,没有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住房贷款;2.没有住房,但有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是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权属信息等证明资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偿还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贷款未还,而且不是同一套房子。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对被拆迁的棚改项目选择货币补偿的,提供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二)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农村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