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第1张

2022年广州荔湾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指南

选择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区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如对其类别有疑问,可按附件4向相应主管部门咨询):

(一)第一类单位:区内重点企业。

1.A类企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广州总部企业或区内重点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2)2021年以来区内引进的重点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资促进局)。

(3)2021年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资促进局)。

2.B类企业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之一:

(1)A类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核实认定,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区内。

(2)2021年进出口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批发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零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住宿餐饮业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招商局)。

(3)2021年服务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运输服务业、多式联运及运输代理服务业、装卸仓储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园林局);除民营卫生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娱乐以外的其他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4)2021年工业产值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广州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5)2021年总产值1000万元以上企业(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园林局)。

(6)2021年对区财政年度税收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资促进局)。

(二)二类单位:各街道所辖重点企业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各街道):

1、街道辖区内的“四无”企业。

2.2021年纳税为区财政贡献10万元以上的重点街道企业。

3.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区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4.2022年“四降”抽样调查单位。

5.各街道辖区内需要扶持的新业态等企业。

(3)第三类单位:与区卫生系统相关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卫生卫生局):

1.区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

2.名中医。

3.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民营卫生医疗机构。

(四)第四类单位:与区文体旅游局系统相关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文体旅游局):

1.区文体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

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荔湾民间工艺非遗保护企业和传承基地。

4.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省、市、区四级名单以相应文化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确定)。

5.省级及以上非遗大师推荐的从事非遗行业的后备人才。

(五)第五类单位:区公安系统,须符合以下条件(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

优秀的在职辅警。

(六)第六类单位:区内其他用人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粤菜大师”、“广东技师”、“南粤家政”等民生参与企业。

2.2021年广州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3.经区政府确认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及需要安置的配偶。

4.荔湾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后,需要使用总量控制指标人才引进入户。

5.荔湾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特殊、艰苦、危险、保密工作的特殊岗位员工。

6.区域内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认可的高层次人才推荐的紧缺人才。

(七)相关解释

1、辖区内中央、省属驻穗单位(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民营企业除外),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省、市有关要求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

2.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办〔2020〕10号)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人员,应按计划申请引进人才,不使用总量控制名额。

3.同一申报单位不能同时选择两个主管部门。比如,经过最后的审批、公示、人才引进手续、补充手续后,指标还是有剩余的。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将于2022年下半年开展第二批总量控制人才配额申报工作。具体开发时间届时会通知。各批次企业/单位在申报推荐截止日期前仍有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富余指标的,区人力社保局可对富余指标进行统筹分配使用。

申报人的条件

(一)上述第一、二类单位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在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即申请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就业的,其注册地址必须在荔湾区辖区内,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为。

2.申请人的特殊需求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高管,包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管理层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2)单位派驻驻站援疆、援藏、扶贫的人员;

(三)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员。

同时,上述特需人才须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核实认定,其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区内)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申报单位须提交岗位特需说明材料,注明引进人员的专长、业绩及原因。

(二)上述第三、第四、第六类单位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人员为编外人员的,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曾在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即申请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任职,住所或经营场所必须在荔湾区辖区内。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其中,申请人与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区内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购买社保的,被派遣到荔湾区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参加工作的,其社保参加时间可按其在劳务派遣机构购买社保并实际参加荔湾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

2.如果申请人是工作人员,他/她必须已被批准雇用、调动、调任、增加或招聘。

3.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须已在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即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核实认定,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区内)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且必须提交特殊需求说明材料,明确申请人的专长、业绩和介绍理由。

(三)上述五类单位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荔湾区在职辅警,敬业优秀;

2.45岁以下;

3.在警务辅助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内至少取得2次年度考核优秀,其余考核合格。

审计原则

遵循按分数排户的原则。区发改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受理的合格申请人进行评分和排名,即对申请人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个指标给予一定的分值。每项累计得分为总得分,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形成入户推荐表和入户补差表(将分别对各单位指标进行评分和排名)。

报考人员成绩相同时,以报考人员在申报单位累计社保缴纳时间的顺序确定(无实行社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以报考人员在荔湾区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确定,工作时间以工龄审核部门核定的工龄为准)。当不同申报单位申请人得分和申报单位申请人累计社保缴纳时间均相同时,按照企业2021年对本区财政年度贡献大小排序确定;当同一申报单位内申请人的分数与申报单位内申请人的社保累计缴纳时间相同时,由申报单位确定申请人排名。

申请时间

2022年6月28日前。

申请人

企业/单位。

申请流程

(1)企业/单位申请推荐(2022年6月28日前)。申请企业/单位根据所列条件、自身发展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在企业/单位内部选拔推荐人才,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并将《荔湾区引进总量控制人才需求汇总表(申请企业/单位)》(附件2)、申请企业/单位材料和推荐人选证明材料按材料名单(附件1)打包发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email protected]信箱。

(2)主管部门初审(2022年7月中旬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申报企业/单位性质符合遴选范围。

(3)发展改革、人社部门审核(2022年7月底前)。区发改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材料,根据《荔湾区总量控制人才入职指标评分标准》(附件3),对各单位人员依次进行评分排序,形成入职推荐名单和入职补充名单。

(4)最终审批公示(2022年8月中旬前)。经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审定后,名单将在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5)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规定时间前(具体时间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短信通知时间为准)通知核准入户推荐名单上的申请人在人才引进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审核(系统申报流程及上传材料要求将在荔湾人才微信公众平台人才服务菜单人才引进子菜单发布)。

在此期间,如因某种原因,入户推荐名单出现空的空缺,原则上由入户补充名单中的人员依次递补。获得批准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资格。系统审核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制作居民信息卡,申请人应及时下载居民信息卡,并在居民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其他解释

(1)有年龄、年龄、期限等要求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本指引发布之日前一个月;有第二批申报的,截止计算时间为第二批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一个月。

(二)有荔湾区急需人才,但不符合本计划所列条件的申请人,由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审批。

(三)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核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不予办理申请,并通报所有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已经通过分户审核的,分户审核部门应当注销审核结果和分户卡并告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已经入户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出现上述情形的,申请人信息将录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申报单位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申报单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5)入户指标只能用于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必须由申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必须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核实认定,其居住地址或经营场所必须在荔湾区辖区内)购买,入户指标不能买卖。

(六)本市调整新增入户指标的,不再另行制定指引,相关入户条件和程序参照本指引执行。

主管部门电话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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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企业/单位将材料清单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荔湾区引进总量控制人才入户需求汇总表(申报企业/单位)

3、荔湾区引进人才入户指标总量控制评分标准。

4.主管部门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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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092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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