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在苏州注册登记且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三)的柴油车。
享受提前淘汰补贴并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注册地在苏州;
2.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车辆报废拆解,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车辆提前报废1年以上(含)。
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方法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始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报废拆解日期。报废汽车拆解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付日期为准。
以下车辆不享受补贴:
1.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2.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直接报废的车辆;
3.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苏部门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车辆;
4.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或者依法报废、注销的车辆;
5.已享受其他相关退休补贴政策的车辆。
本通知实施期间,国ⅲ以上柴油车自愿提前淘汰的,也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提前淘汰车辆的,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报废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报废的,按照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三。补贴申请受理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受理补贴申请。
四。补贴申请受理地点
柴油车淘汰补贴申请按机动车注册地属地受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以2021年1月1日前的注册地为准。
张家港市受理地点: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张家港市沙洲西路2号),电话:58673623。
常熟接收地点:常熟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汽车报废处理中心(常熟市古力镇新桥村杨雷路53号)。电话:52300224。
太仓市地址:苏州谢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太仓市城西南路202号,G204国道新柳河桥南300米)。电话:53402831。
昆山市验收地点:苏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宋寅路10号)。电话:57790639。
吴江区接收地点:苏州谢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子怡路158号),电话:63421328。
吴中区受理地点:吴中区公安交通管理服务中心(吴中区北官渡路50号),电话:65622535。
相城区受理地点:相城区公安交通管理服务中心(相城区余姚路1806号),电话69398122。
姑苏区受理地点:姑苏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电话:65581036。
苏州工业园区受理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车辆管理服务中心(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248号)。电话:62879375。
苏州高新区受理地点:苏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虎丘区科普路50号),电话:68753019。
五.补贴程序
(1)车辆报废和注销。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依法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在业主补贴申请受理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苏州市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到受理点领取或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suzhou.gov.cn下载);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复印件用于申请补贴资金;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4.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个人车辆所有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单位车辆所有人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
5.业主银行账户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个人业主提供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单位业主提供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执照);
6.单位车辆需提供非财政支持单位车辆承诺书(可在受理点领取或在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suzhou.gov.cn下载);
7.委托他人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的,提供委托证明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3)申请材料的审核。
1.办理申请手续时,各受理点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退回;符合要求的,向业主签发验收证书。
2.补贴申请手续受理后,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不通过,及时通知业主。
(4)发放补助资金。
补贴申请获得批准后,地方政府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指定业务部门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如果业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或状态异常,及时通知业主。银行账户更新后,相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完成资金分配后,及时通知业主。
2024年6月30日前,经通知仍未提供有效银行账户的,视为车主放弃补贴资格,不予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六。其他要求
对非法回收拆解、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
车辆登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