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荣军院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医疗优待政策,增强退役军人荣誉感和获得感,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20个部门政策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
(一)现役军人;
(2)退伍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指烈士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及其负有赡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4)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指上述一至三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优惠项目:
(一)住院优待:
1.计算床位费、检查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等。(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并减少医保结算后的自费部分。其中,荣立一等功以上的减100%,荣立二等功的减60%。所有直系亲属减15%。
2.每人单次优惠不超过5000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不含住院餐费、护理费);直系亲属单次优惠不超过3000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不含住院餐费和护理费)。
3.享受最高金额100元的伙食补助,享受价值150元的果篮一次(每年连续住院只享受第一次伙食补助和慰问金),直系亲属不享受。
4.入院出院后,每次给予80元车费补贴,直系亲属不享受。
(二)门诊优待:
1.免普通咨询费或专家咨询费自费部分。
2.门诊(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结算后,自费部分减少,其中荣立一等功及以上者减少50% ,荣立二等功者减少40% ,荣立三等功者减少30%。对应的直系亲属和优抚对象具有相同的减免比例。
(三)体检优待:
体检总费用减免,其中一等功以上的减免100%,直系亲属减免50%;二等功60% 减免,直系亲属40% 减免;三等功减40% ,直系亲属减30%;其他对象减20%,对应直系亲属减20%。
三。优待证:
(一)军官证、士官(士兵)证、退伍军人优待证或转业证、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退休证(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士官)、立功证书等。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或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证件(由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三)直系亲属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结婚证、户口簿等。
(4)证件遗失的,由户籍所在地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现役军人由服役部队出具相关证明。
四。优惠服务:
(一)门诊设立优抚窗口,办理优抚相关的咨询、审核、挂号、优待等事项。
(二)提供挂号、就医、检查、取药、缴费、住院等优先服务。
五、不包括在优惠待遇内的情况:
(1)交通事故患者。
(2)受伤患者。
(3)其他不纳入医保支付的情形。
(四)将相关证件出借给他人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
六。其他事项:
(一)烈士家属按一等功对象的救济标准执行;城市残疾军人,参照二等功减免优待标准执行。
(二)因异地因素不能及时进行医疗保险结算的优抚对象,参照当地优抚对象救助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为一年。
(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广东省第二荣军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