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缴纳比例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对象[S2/]
本市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本市统筹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将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两险合并后首次进行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分别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按两险合并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新就业人员: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8.5%,其中单位6.5%,职工2%,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费,缴费率8.5%;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8.5%,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缴费比例调整为3.5%。市属困难企业由市财政补贴,县属困难企业由县财政补贴。
支付比例可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此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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