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补贴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高校毕业生,下同)的单位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大学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或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就业促进补贴。对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建档立卡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社会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就业学徒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特殊教育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职业教育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两年内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且未继续学业的贫困家庭初中、高中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的16-24周岁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结束时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