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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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规则
1.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
2.缴费期间,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转移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新参保地,由转移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城镇居民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将户籍迁入本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全部转移,由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迁入外省市的,个人账户暂由经办机构管理,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或者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转入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将被查封,储存额按相关规定继续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