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材料:
所需材料的描述
政府申请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必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江南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持有人(签字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必须一致,是申请就读学校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的登记居住地址应当与其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址一致。对居住证办理时间、连续居住时间、连续就业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截止时间原则上以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为准,下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申请政府安排入学时优先考虑。
①居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必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1年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暂停;办理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办理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登记地址原则上要求与实际地址一致。居住证具备使用功能且已领取一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办理的依据。
②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房、市场经营用房、单位用房及其他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即《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等材料之一);赠与和继承的房产;依法购买或租赁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租赁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即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等材料之一);取得《房屋租赁登记证》的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如有,请同时提供购房发票、完税证明,可作为优先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如已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请同时提供,可作为优先依据)等。(任何一个都可以满足)。居住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签发(预订)一年及以上,可作为优先的依据。
③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营人员;被当地用人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招(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报名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完税凭证、营业执照等国家规定的三种材料中的任意一种。上岗证应在有效期内。发行(认购)一年以上的,可以作为优先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