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补贴:
一、补贴:
残疾人“三项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下列特定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家庭。
二。补贴类型:
(一)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
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至每年采暖期(以市政府公布的日期为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救助、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城市低保或低收入救助且有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的家庭;多残家庭(同一户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残疾家庭成员或不同户籍的残疾夫妻)。同时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其中一项补贴条件申请,不得重复申请。每户每年400元。
(二)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通信信息消费补贴
视、听、语残疾人通信信息消费补贴发放给视、听、语残疾人。每人每月30元。
(三)对残疾人的水、电和煤气补贴
残疾人水、电、气补贴发放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本市低收入家庭。按照每人每年生活用水24立方米、生活用电180千瓦时、生活用气24立方米的标准(市发改委公布的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生活用水4.9元/立方米、生活用电0.49元/千瓦时、生活用气2.4元/立方米),按月核定,按年发放。
三。申请程序:
(1)应用方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手机APP、网站或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填写申请;可以在本市任何一个居(乡)残联申请;残疾人水、电、气补贴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信信息消费补贴由残疾证所在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由残疾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二)申请材料
申请时,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残疾证)进行身份验证即可。申请取暖补贴的,还应提供残疾人户口簿原件。
为方便发放补贴,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或低收入或低收入持证人或户主在指定银行办理的存折或借记卡(无透支功能)的账户信息。
(3)申请时间
1.为残疾人申请冬季取暖补贴。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上一年度至本年度采暖期补贴资金,逾期不受理。
2.申请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信信息消费补贴。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上年7月至今年6月的补贴,逾期不受理。
3.为残疾人申请水、电、气补贴。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上年7月至今年6月的补贴资金。逾期的,不予受理。
四。资格考试
(1)各街道(乡镇)残联业务管理系统收到申请或当场确认申请材料后,将信息采集到业务管理系统。原则上,在收到之日,经初步审查后,将从系统中转到CDPF。
(2)区残联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考核不合格的,初审的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合格的,将相关数据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
五、补贴分配
(1)分配方法。残疾人“三项补贴”通过资格审查后,以年度集中统一方式发放,直接存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根据“一卡通”管理改革要求和工作进度,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补贴资金。
(二)发行时间。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不同类型的补贴。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每年5月发放;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信信息补贴每年7月发放;残疾人水、电、气补贴每年8月发放。
六。资格年度审查
残疾人“三项补贴”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区残联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定期实施。一般情况下,年度审查应在审查期内完成。年审后,不再享受残疾人水电气补贴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信信息消费补贴的,次月停止补贴;对采暖期内不再符合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条件的,在下一个采暖期停止补贴。
七。户籍迁移
(1)外省市移民。取得本市户籍的外省市人员,在残疾人证迁入本市当月开始享受我市残疾人“三项补贴”。
(二)本市迁出外省市的。本市户籍迁入外省市的,残疾人证次月起停止享受我市残疾人“三项补贴”。
(3)城内迁移。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在残疾人证迁出和迁入当月办理停发和续发补贴手续。残疾人“三项补贴”从残疾人证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从残疾人证迁入的次月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