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起始时间:2022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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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本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互助互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2021〕10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互助是指山西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或省公共服务医疗保险平台等渠道,将个人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以“授权”方式提供给授权人。
第二章被授权人和被授权人
第三条个人账户授权人是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公费医疗人员除外。
第四条个人账户授权人是授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参加山西省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人员除外。
第五条被授权人可以根据情况更换被授权人。
第六条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的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授权关系自动终止。
第三章互助金的使用和结算
第七条被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元的资金可作为共济基金供被授权人使用。
第八条被授权人可以为不同的被授权人设定不同的支付限额/时间。
第九条被授权人需凭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电子凭证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共济基金。
第十条被授权人应当优先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只有当我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我才能使用互助基金。
第十一条互助金只在本省使用。
第十二条被授权人可以使用共济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一)被授权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
(二)授权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授权个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个人支付。
(4)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被授权人的个人缴费。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共济基金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涉及跨地区、跨险种的费用由相关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不同的就医平台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使用共济基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长期护理保险时,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跨统筹地区发生的费用由相关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被授权人应当认真执行亲属关系承诺确认制度,确保被授权人亲属关系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虚假承诺或错误操作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等附带责任的,暂停相关人员医保互助待遇,不合理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