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可持续回升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五”期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能源类: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1、发放新能源小客车代金券
通过优惠券购买纯电动新能源小客车的消费者,享受不低于3000元/辆的购车补贴。
条件:在无锡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纳入上限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销售单位为无锡市注册企业。
购买非纯电动新能源小客车减半。
2、鼓励各类新能源汽车展示活动
在场地提供、活动组织、广告位使用、秩序维护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优先安排活动日程。
3.鼓励更新燃油汽车
鼓励淘汰高排放汽车,引导淘汰高排放汽车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
落实《关于对部分高排放汽车提前淘汰给予补贴的通知》(西河环发〔2020〕52号),对符合条件的高排放汽车提前淘汰给予补贴。
4.公务用车领域
原则上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小客车比例不低于50%。
用于执法执勤和固定线路通勤的新增和更新车辆100%为新能源汽车。
05,总线字段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100%采用新能源汽车。
06、市政、交通、邮政等领域
新购轻型环卫车比例不得低于80%。
邮政公共区域新增或更换的接运车辆100%采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城市物流配送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
本市不再审批新增燃油出租车运营指标。运营燃油出租车需要购买新车时,应全部购买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
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微型厢式新能源物流车。
07,建筑垃圾运输车场
建筑领域新增和更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政府投资项目率先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并纳入项目招投标重要内容。
08,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服务的指导意见
引导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省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标,争取纳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目录。
09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充电设施补贴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其中建设补贴按照交流充电设施最高100元/kW、DC充电设施最高200元/kW,年度运营补贴按照最高0.1元/kWh。
1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消费,探索建立信用担保等机制。
12完善公共充电设施网络
在重点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等大型公共建筑推广建设配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场。
加快交通枢纽、停车换乘区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新建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10%。
鼓励现有大型公共建筑通过改造,拥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充电设施停车位。
鼓励新建公共充电设施以DC充电桩为主,交流充电桩为辅。已建成的AC慢充桩逐步转换为DC快充桩。
13推进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推进公交、环卫、城市物流等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充电保障能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DC快充为辅,鼓励高峰时段向社会开放。
14加强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专用停车位,按照100%配置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小区产权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小区充电桩“统一建设、统一运营”,提高智能桩建设比例,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色用电比例。
15建立电力交换设施服务系统
将电力交换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规划,优先保证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电力交换设施用地计划指标。
科学规划电力交换设施分布,形成合理的服务半径。建设出租车专用充换电站,集充电、换电、休息、餐饮、购物等功能于一体,为司机提供综合服务。支持集充换电和停车功能于一体的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布局。
16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优惠
新能源汽车进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后1小时内临时停放的,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参照执行。
17加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
挖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等城乡之间的富余空资源,在不影响原有道路功能和满足交通负荷的前提下,新增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充分预留和安排新能源汽车共享停车位。
到2022年底,全市将新增新能源汽车停车位1500个。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可叠加执行。财政补贴条款的有效期自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各牵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江阴市和宜兴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