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疫情防控措施文件

沈阳市疫情防控措施文件,第1张

沈阳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关于调整移民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级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

为科学做好外来人口疫情防控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9版)的通知》(联防联控〔2022〕71号)要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调整外来人口健康管理服务措施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6月28日起,对进入我市的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理措施。集中隔离观察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第3天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二。对目前处于入境管制的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进入我市且实施集中隔离7天以下的人员,自入境之日起,增加“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护”的管理措施。

(2)对进入我市并被隔离7天以上10天以下的人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解除集中隔离,补充“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理措施。

(三)对进入我市且目前集中隔离时间已达10天的人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解除集中隔离,无需实施居家健康监测。

(四)对进入其他城市并在当地完成10天以上隔离管理措施的负责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后终止健康管理;对隔离7天以上不满10天的人员,补充“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理措施。

(五)对进入本市且目的地为异地,且已完成集中隔离7天的人员,在解除集中隔离前,应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将入境人员相关信息推送到目的地,并做好信息共享。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

指挥部综合协调小组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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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081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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