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内蒙古财经大学2022年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招生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内蒙古财经大学
2.学校类型:公立全日制高校。
3.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4.学校代码:10139
5.学校地址:西校区:呼和浩特市北二环185号
东校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街47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它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学校纪委负责招生期间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受理考生和家长的投诉,对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内蒙古财经大学2022年面向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原则,制定2022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八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其成绩择优录取。
第九条所有学校招生工作均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条备案比例按照有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录取和专业安排以考生填报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专业安排遵循专业自愿的原则。志愿者之间没有年级差异。若考生填报专业已被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剩余专业-志愿申请比例和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未填报志愿专业者,服从调剂,待志愿专业已填报完毕,学校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由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分配到我校的考生,首先执行教育部相关优惠录取政策;成绩相同时,按语文(蒙古语A或朝鲜语)、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选择文科考生和文科考生。对于理科和蒙理科考生,按照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或朝鲜语)、外语进行选拔。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分数相同时,提供相同分数的,优先录取分数相同的前几名考生;不提供同排名或同排名的,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入选。
第十四条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会计(中外合作办学)和金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英语语言考生。
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只招英语语言类考生,英语笔试最低分为100分(满分150分)。
第十五条本科专业中,会计(中外合作办学)、金融(中外合作办学)、投资(财富管理)、国际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只录取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以上专业入学后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十六条我校预科只招收授予文理科的考生,录取时不设专业。预科结束后,根据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转入相关招生专业。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减、免”七位一体的资助体系。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相应政策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减免学费、勤工俭学、社会奖学金、学费补偿和贷款补偿。
第五章学费、教育和学位
第十九条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培养和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年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考生可获得学校概况、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录取结果等详细信息。通过信函、电话或登录网站。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点击进入
学校招生信息网:点击进入
联系电话:0471—5300555 0471—5300312。
招生办电话:0471—5300319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185号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务处招生办
邮政编码:010070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专科的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第二十四条内蒙古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第二十五条招生章程由内蒙古财经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