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波市鄞州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小学+初中)
公办学校录取条件及录取批次
公办学校按照录取条件和“居民户协议”原则,分批有序录取学生。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和户口簿原则上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集团学校在其校区招生满的情况下,优先在集团内调剂。
具体入场顺序如下: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致,房产(房产所有权只给父母)(同一房屋内无其他家庭子女在本校就读)。
(2)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自其生日起附着于祖父母,祖父母的户口和房产在学区内。以上两类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生名额时,安排在学区就读;报考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名额时,按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同批次招生,超过名额部分统筹安排招生。
(三)被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少年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根据实际情况由辅室(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按照区级以上相关政策统筹入学:
1.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冀〔2019〕11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9〕35号)、实施“事事有李因”人才引进工程
2.烈士子女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按《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实施细则》(殷勇〔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3.因公牺牲的公安英烈和残疾民警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残疾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巩峥〔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因公一级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队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急救人〔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归侨、侨眷子女、港澳台籍人员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归侨、台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银教普〔2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视实际入学情况在当年统筹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父母和房产(产权人只有父母)的户籍一致,但其他家庭的子女已在同一房屋入学。
2.具有本学区户籍但无房产但长期居住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3.入学前在区外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当年入学后户籍迁入我区,要求入学的子女;入学前在本地区办理延迟入学手续,当年入学后户籍发生变化的子女。
(六)无户籍且在我区有房产,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以下条件执行:
1.无户籍且在本学区有房产,但居住在本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同一套房子其他家庭的子女不在本校就读),在房产对口学校有空空余名额时,可安排在房产对口学校就读;当报考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名额时,原则上将多余名额退回户籍所在地学校。
2.在本学区内无户籍、无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家庭的子女一直在本房产内该校就读。2016年起,我区不再视为学区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3.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居住地教辅室(中心)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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