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最低公积金缴存基数

温州最低公积金缴存基数,第1张

2022年7月1日起温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

关于2022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职工缴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公积金〔2018〕45号)、《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公积金〔2022〕45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若干政策稳定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

2022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本市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以下规则申报调整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月工资基数。2022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按职工2021年1-12月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工资除以实际月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中工资总额包含的项目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经测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温州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9403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3倍(即28209元)的,按28209元核定;低于2021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28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岗市1840元/月),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已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继续以个人身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不低于5642元(月平均工资9403元的60%)、不高于28209元(月平均工资9403元的3倍)的范围内自主申报。其中,已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灵活就业缴存未结清的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工资基数。

(2)缴存比例。2022年,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下限和上限分别为5%和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12%,社会团体原则上为12%。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范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要一致。

灵活就业已缴费的职工,自行申报缴费比例在10%-24%之间。参照单位已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和职工,单位和职工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在5%至12%之间,个体工商户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对已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额的职工,其申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比例。

(3)月缴存额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月缴存总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是:

单位月缴存额=月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个人月缴存额=月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职工月缴费=单位月缴费+个人月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月工资基数×缴存比例/2)(人民币以下四舍五入)×2,参照本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和职工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具体计算方法。

第三,降低存款比例,缓缴。

原缴存比例降低或者缓缴期满的,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稳定经济若干政策的通知》(温公积金[2022]48号)的规定,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延期缴纳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办理手续。

四。个人豁免

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分中心、管理部批准,可免缴职工本人缴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单位仍应按规定缴纳职工缴存单位缴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五.声明要求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商当地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后另行通知。其他缴费单位和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应在7月15日前通过网上平台或窗口柜台申报年度缴费基数调整。

1.已办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数字证书登记”通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项目的网上申请。尚未办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提前办理法人数字证书。

2.办理法人数字证书有困难的网上办公用户,可登录“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

3.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4.灵活就业领取工资的职工可以通过窗口柜台申报月缴费调整。在调整期内,灵活就业人员已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缴或补缴。

(二)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分中心、管理部将根据职工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的不同情况,在保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分别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按照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2.去年月实缴工资基数符合今年月实缴工资基数上下限的,实缴职工继续直接按照去年月实缴工资基数执行。

3.灵活就业的有偿从业人员,上一年度月工资基数低于5642元的,按照5642元调整;高于5642元的,继续按照上一年度月工资基数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月缴存额调整相关事宜及申请表可通过温州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zfgjj.wenzhou.gov.cn)“下载中心”栏目访问下载。

各缴存单位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年度月度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缴存单位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表

2.浙江政务服务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操作说明

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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