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注册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是怎样的程序?
在浙江注册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是怎样的程序?
01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异议申请由异议人本人提出的,商标局将直接向异议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异议的,商标局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受理通知书》。
02
异议人只能对初步审定后的商标公告中刊登的商标提出异议。
03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内对初步审定后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之日止。
04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中写明,自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3个月内可以邮寄补充)。
05
如果提出异议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06
商标异议答辩期限为30日,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计算。
补正异议和提交证据的要求和期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在浙江注册商标提出商标异议需要什么文件?
01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
(4)异议人的识别。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