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常见的四大误区

长乐机场2022-06-28  50

美国商标注册常见的四大误区 操作方法 01

在先商标权
A公司2016年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但至今未投入使用;B公司2017年在美国提出了类似商标的申请,但其商标在美国的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采用在先注册原则,A公司享有在先权利。
但在美国,取得在先权的是B公司,因为美国采取在先申请与在先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先使用优先于在先申请。

02

商标的描述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没有详细描述。因此,国内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只是简化了每个类似群体的商品和服务,因为商标一旦注册,只要其商品和服务已经覆盖了所有类似群体,就可以获得该类别的全面保护。
但是在美国,就不一样了。要求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详细描述,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必须与实际使用(或拟使用)的信息完全一致。
如果描述和中国一样宽泛,商标注册会被驳回。

03

低估了商标查询的重要性
在国内,相似商标的查询结果比较直观,有无相似或雷同一目了然。甚至有些企业在没有委托第三方代理的情况下,成功注册了某些商标。
但是在美国,类似商标的查询结果并没有那么直观,需要专业人士(第三方商标注册机构)来核对,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04

基于国内注册申请
很多企业在注册美国商标时,都是基于国内注册申请的,但往往会对申请中的信息进行不正确的更改。
以下是基于国内申请提交美国商标注册时的注意事项:①商标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必须一致;②在美国提交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③在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保护的商标或服务范围必须小于国内商标注册规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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