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该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golink2022-06-26  16

自媒体时代该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21世纪以来,互联网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信息时代助长了各种信息泄露,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多麻烦。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网络版权的法律,但这一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呢?

操作方法 01

网络提供商的过错责任。【/br/】《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人经证明给予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02

“通知和删除”和“反通知和恢复”程序。【/br/】《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著作权人的通知保存6个月。
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发出反通知,声明被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其不承担恢复的行政法律责任。

03

授权系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04

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网络环境下作品合理使用的空空白。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三条也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纸、期刊、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授权不得转载、摘抄的声明外,在互联网上有偿转载、摘抄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但转载或编辑的作品超出相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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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技术保护措施和例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规避、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规避、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回避的除外。
条例第12条规定了可以避免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况。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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