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赔偿金额应当与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分开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