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造成交通事故,原车主(卖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回答:根据< lt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gt(2004年12月31日法民〔2004〕13号)规定,鉴于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诉至法院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高月法发〔1996〕15号)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76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月法发〔2004〕34号)但是,登记车主为分期销售的销售者或者车辆被盗,造成他人损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利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进行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批复》、《关于出卖人和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关于被盗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法释〔1999〕
2.无证正常驾驶,交通事故该不该担责?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如果无证驾驶是正常的,那么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要看无证驾驶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他将承担事故责任;否则,他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应受到行政处罚。
3.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答:需要根据情况来确定交付方(业主)是否有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因此,虽然无证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因素,但其在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促成作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如果司机欺骗交付方(车主)说是无证驾驶,交付方不承担责任。
4.非交通活动占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占用者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路边沟渠排放污物或者从事其他损害、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因此,非交通活动占用道路造成道路安全通行严重障碍的,占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5.机动车和行人同时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6.如果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
7.机动车在道路上抛锚,在静止状态下被撞,抛锚车辆的驾驶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这种情况看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难以移动,需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扩大警示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后方五十米至一百米处设置警示标志。晚上还应该同时打开示廓灯和尾灯。因此,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性警示措施,是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停放在道路上发生碰撞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
8.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因此,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式连接客车、全挂挂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如果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虽然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10、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从而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但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的停车位除外。道路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二)在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场所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打开车门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车辆或者在装卸货物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车站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法律责任。
1.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情况下,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终身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