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防范违法处罚,方便群众,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禁止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当场收缴罚款。除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外,交警部门不得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扣留、扣留和许可。
第四条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需要罚款的,执勤民警应当向违法行为人开具交通违法罚款通知书,违法行为人应当在七日内持交通违法罚款通知书到交警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条本地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需要罚款、吊扣驾驶证的,执勤民警应当向交警中队及中队以上机关报告,并向违法行为人出具暂扣凭证;
(一)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堵塞的;
(二)不避让护卫车队的;
(三)强行超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4)国务院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罚款、吊扣驾驶证的,执勤民警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条本地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扣留措施,执勤民警应当向交警中队及中队以上机关报告,并向违法行为人出具暂扣凭证,暂扣车辆及相关证件和照片:
(一)无证驾驶的;
(二)无驾驶证驾驶的;
(3)机械故障;
(四)酒后驾驶的;
(5)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公安交警部门暂扣当地机动车驾驶人的车辆和牌证时,应当同时向违章者开具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违章者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执勤民警暂扣的牌照和车辆,必须在24小时内移交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第八条外来过境车辆无明显违法行为的,执勤警察不得拦截检查。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执勤民警可以暂扣驾驶证,向违章者开具《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违章者必须持《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到交警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了银行的缴费凭证,值班民警可以在24小时内办理,交回行驶证,24小时后交给交警大队: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行的;
(二)违反装载和速度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