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
1.【无号牌】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许可。
2.【机动车登记】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张贴保险标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并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二)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5.【禁止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掉头、超车的;
(二)有可能遇到对面来车的;
(三)前方车辆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者工程救险车的;
(四)通过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条件。
6.【汽车在高速公路上抛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抛锚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在距故障车辆方向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将车辆人员转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并及时报警。
7.【交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8.【醉驾、醉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操作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