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_什么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_太平洋汽车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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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_什么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_太平洋汽车网百科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务会议、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局务会议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车辆(含驾驶座不超过9座的乘用车)开始实施,其他车辆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建立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信息系统 )。为明确信息系统的职责,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系统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

第三条信息系统承担信息采集任务。该系统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传真、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主要采集的信息包括车主投诉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证机构、产品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者、进口商、修理者、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质量问题信息。

第四条信息系统负责汽车产品技术质量信息的归档和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法规的要求管理来自厂商的各类技术信息,包括汽车的VIN码和配置信息、厂商的技术服务公告(TSB)信息、汽车维修的技术信息等,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车主、经销商、检测机构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系统负责汽车产品缺陷信息的整理和分析,并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质量投诉报告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条信息系统负责建立汽车召回信息数据库,根据总局指令及时发布召回信息和召回效果分析报告,并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或电话及时将召回信息告知相关车主。

第七条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参与对外信息技术交流,收集国外与汽车安全和召回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先进检测方法、管理经验等信息。

第八条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开展公众教育,向公众提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汽车产品质量责任保证制度、汽车质量问题投诉及处理方式、汽车安全技术、汽车正确使用方法、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总局的指令,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指定认证机构和缺陷汽车产品检验实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车主投诉信息、汽车生产企业技术服务公告(TSB)、检验方法、维修信息、配件信息等。

第十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需要,信息系统设有呼叫中心、数据处理部、信息采集部、软件与网络部。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呼叫中心通过集群电话受理汽车质量问题投诉,整理相关信息并录入投诉数据库。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数据处理部门负责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和制造商按规定提供的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过滤和汇总,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汽车质量投诉报告。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信息收集部门负责收集与汽车安全和召回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先进检测技术、管理经验等信息,与汽车召回相关单位(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修理商、公安、保险等)建立相关合作关系。)、收集相关信息(VIN码、技术服务公告、维修技术数据、车主信息等)。),并收集有价值的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软件与网络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信息系统以及各类软件、数据库、网站等。国家质检总局和管理中心要求。

第十五条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处理流程包括:

(一)通过互联网的投诉信息受理投诉并直接录入投诉数据库;

(2)信息处理:通过软件与人力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同时参考国外召回案例、厂家技术服务公告、维修商维修案例等。,对投诉进行分类统计,并做各种报告;

(三)信息报送:信息系统负责人收到数据处理部门的各种报告后,需要认真审核,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立即上报至召回管理中心。如果没有非常集中的投诉或者涉及重大伤亡的投诉,一般一周举报一次。同时,信息系统可以每月向各厂家发送一次车主对厂家的投诉信息。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数据应当有完善的备份系统。重要数据库和信息每天备份一次,一般数据每周备份一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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