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和乘车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必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必须遵守信号的规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必须直行通过,不允许车辆靠近时突然横穿。如果有人走过天桥或隧道,就必须走过天桥或隧道。
(三)不准跨越、倚靠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接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车。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行走,必须由成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时,应遵守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道路上行进时,每排不得超过两人。儿童队列必须在人行道上行驶,成人队列可以靠近车行道右侧行驶。
过车行道时,必须快速通过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必须直行通过;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长队。
第六十五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依次在站台或指定地点等候,待车停稳后,先下车后上车;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叫出租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时,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车外,不得跳跃;
(5)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在或坐在车厢后挡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