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能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弃车逃逸无主或经通知十日后无人领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
无号牌、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解释:
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为了收集证据,检查和鉴定车辆。此外,他们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并且,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返还当事人。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结案后,由他们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拒绝先行支付或者暂时无力先行支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上述规定不再适用。交警不得以当事人未支付医疗费或赔偿金为由扣留事故车辆。交钱后放行车辆是违法的,在事故处理中很常见。
当然,来历不明、无车牌、报废、未按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车辆,要按相应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