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运输的人员或者非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伤亡或者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执行起始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与其他犯罪:
(4)盗窃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上述(一)或者(二)规定的,依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逃逸,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诬陷他人的;
2.酒后驾车;
3.非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4.驾驶无牌车辆;
5.明知机动车关键部位有故障而驾驶的;
6.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
第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主体是从事运输的人员,非运输人员也可适用。主观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和城市交通)。客观上是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是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依照本罪处罚。
三、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重大事故是否有必然联系。破坏车辆罪与毁坏车辆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故意,破坏仍在使用的车辆是否故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