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第1张

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的区别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

1.法律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不同的。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起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1896年,德国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德国民法典》,后被一些国家效仿。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德国法系。

海商法体系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和普通法系。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是指从11世纪开始在英国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并以英国为榜样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2.法律体系的范围不同。

除了法国和德国,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海商法体系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非洲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历史悠久、影响巨大的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并列。它注重法典的连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作为判案的依据。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study/1455647.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9-03
下一篇 2022-09-03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