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地址)?

桂林市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地址)?,第1张

可以在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桂林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

桂林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最后一次提取需在承租合同结束后一年内办理。桂林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

桂林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1

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

如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本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指定银行储蓄账户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首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然后持相关的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该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3日内,根据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审批。

单位职工支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交本单位经办人

2、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对申请支取公积金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3、单位经办人持职工个人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及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管理中心审批、办理

4、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直接转入联名卡内,职工持卡到银行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转入单位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哪些条件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2、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4、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5、同意办理贷款综合保险;

6、有保证人(售房单位)同意为其担保至领取《房地产权证》,并进行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交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收存;

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连续缴存无欠缴的职工,在购买已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立项准予发放“个贷”的住房时,可以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桂林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2

住房公积金提取(购房)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购房合同原件1份(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②购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③参加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与建房单位的协议。)

4.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②购买房改房提供《出售共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③参加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房改部门批文及花名册。)

5.付款凭证原件(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发票或收据;②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补缴房款发票或收据;③购买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④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增值税发票。)

6.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原件(异地购房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建造、翻建)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大修)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当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原件(由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4.大修工程合同原件1份

5.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购建房贷款)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但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借款合同原件1份(商业贷款和区外异地贷款还贷提取时提供)

4.还款对账单原件(商业贷款和区外异地贷款还贷提取时提供)

5.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原件(偿还异地购建房贷款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租赁)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未实现信息共享时需提供)

3.无房证明原件(租住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需提供)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

5.租金缴交凭证原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要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

3.缴费通知书(医疗结算发票)原件

4.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离休(退休)证明原件(提前退休的,须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境定居)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的,须提供)

备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申请提取时,申请人个人账户需封存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

2.继承关系证明原件(资金转入继承人账户时须提供)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房屋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

3.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已在银行抵押的,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增设电梯费用分摊书面协议原件

5.加装电梯付款发票原件

6.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7.验收合格意见书

桂林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3

桂林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桂林公积金租房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最后一次提取需在承租合同结束后一年内办理。

桂林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未实现信息共享时需提供);

(3)无房证明原件(租住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须提供);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

(5)租金缴交凭证原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

桂林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 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现平均租金为20元/平方米),但不得超过最高提取限额:1200元/月。最高提取限额根据市场租金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灵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6815960

地址:灵川县灵北路尾福园东区

兴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6220358

地址:兴安县志玲路育龙小区

全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4822498

地址:全州县中心北路工商联院内

灌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4214016

地址:灌阳县胜利路39号(县政府大院内)

资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4318997

地址:资源县桂北新天地一栋一单元

阳朔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8827033

地址:阳朔县叠翠路29号建行二楼

荔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7212105

地址:荔浦县桂平路司法局三楼

平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7890168

地址:平乐县黄埔街47号枫木塘路口

临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5595217,5595218

地址:临桂县城世纪大道"在水一方"9号

恭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电话:8210082

地址:恭城县滨江苑滨城大道A幢201室

永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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