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夜景,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把本市建设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系指:

(一)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橱窗装饰灯光;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

(三)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

(四)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照明灯光。第四条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电力、市政、规划、房管、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参与城市夜间照明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在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搞好专业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光设施,加强夜景灯光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施的安装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夜景灯光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拟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夜景灯光建设计划,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市容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配置。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沿街经营性单位、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大中型构筑物,都必须安装装饰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

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安装。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大中型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电力、市政、园林等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安装。

户外经营性广告灯光照明设施,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安装。

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负责安装。第九条 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 任何单位在整修后的街道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灯光装饰必须按照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第十一条 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要以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的形式设计安装。第十二条 商业门脸的牌匾、字号、招牌,要以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第十三条 凡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第十四条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夜景灯光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逐步改进完善,提高照明设施对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夜景装饰效果。第三章 夜景灯光设施的管理第十五条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光启闭工作。第十六条 责任者应经常保持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第十七条 凡由市统一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均须向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接受单位即为夜景灯光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第十八条 责任者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广告灯光(含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等)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牌匾、字号、单位名称灯光及橱窗的装饰性灯光照明设备,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三团三线”范围内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外体照明装饰灯光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前款各类夜景灯光于每日22时30分以后仍需开启的,其关闭时间由各责任者自行决定。

晚上18点到21点。天津之眼是天津市河北区的一处国家4A级景区,夜景非常好看,2022年该景区每天晚上18点到21点开灯,并且是由天津市河北区政府出资建设的亚洲第一摩天轮,深受游客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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