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计生办在哪里

当地计生办在哪里,第1张

当地计生办就是你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XX县计生委;

镇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XX镇计生办;

乡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乡计划生育指导所,简称XX乡计生所;

他们都是国家计生部门的正式单位,可以在辖区内办理相关业务。

扩展资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或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4、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和确认;

5、市、省、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享受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生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生局

东华门计生办在故宫博物馆旁边!

办理部门名称:

东华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理地点、邮编:

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100006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65248612,65597459

乘车路线:

办理流程---相关手续

办理新生儿入户: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办理随父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8.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9.其他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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