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失业证如何办理?

海沙2023-03-11  20

先是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次是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原称《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记录着持证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记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记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由厦门市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居民本人所在街道(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发放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办理退休的本市居民。可在企事业职工办理退工手续、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进行换发与申请。国家公务员计划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半年后仍未就业,均应办理该证。

申请领取或换发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申请表》;2《户口薄》、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只需提供《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但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且清楚);3、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初次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办理《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本市劳动力资源的规范管理,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8]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将原发放的《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更名为《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现就《失业证》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证》的发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办理退休的本市居民可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具体对象为:

(一)企事业单位由就业转为失业的劳动者。

(二)新增长的劳动力(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退出部队现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没能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工作的人员。

(四)劳动年龄内、从未就业且自愿办理的人员和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二、换发和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

(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换发或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时。

(二)下岗失业人员换证的时间为重新就业前或其它需要时。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为:

1、国家公务员从党政群机关退出并计划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时;

2、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或其它需要时;

3、大、中专毕业生半年后仍未就业时;

4、退出部队现役的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时。

见习或实习的在校生,不能申请领取《失业证》。

三、《失业证》的发证单位和办证机构

申请领取或下岗失业人员换发《失业证》的发证单位为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办证机构为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已有《手册》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正在办理退工手续的人员换发《失业证》的发证单位和办证机构为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四、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只需提供《手册》,但《手册》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且清楚)。

(三)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四)经审核录入电脑后打印《失业证》,贴上持证人照片后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五、《失业证》发放管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失业证》的主要内容为:持证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记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记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记录。所有登记及记录(除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记录外)必须通过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打印,禁止手工填写。

(二)《失业证》全市联网电脑统一办理,一人一证并采用全市统一编号,编号为10位数,前4位为办证时的年份,后6位为流水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时不需换证,但要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变更住址;就业时交就业单位保管,失业时个人持有。

(三)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换发或申领《失业证》的,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退工手续时予以免费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需换证的由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办理;新增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退出部队现役的人员及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初次申领《失业证》的由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培训后办理(区就业服务机构每周组织一次对新办证人员的培训)。《失业证》遗失的,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后,到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办证。

(四)下岗失业人员换证的,应保留并录入最后一次就业登记和退工及失业登记记录;初次办证的,办证时间即为失业登记时间。

(五)持有《失业证》的人员,连续半年没有求职记录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将不统计为失业人员,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自动统计为失业人员。

(六)《手册》由办证机构负责收回,对其中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的应集中移交给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将此记录录入电脑建立个人数据库基础档案资料。退休人员的《失业证》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放入个人档案。

本市户籍人员办理

失业证

,正常到户口所属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是本市

集体户口

的,要到户口所属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证。办理时要提供本人身份证、

户口本

最高学历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两张

一寸照片

办理失业证条件: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需要资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两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须提供司法部门证明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其他失业人员相关证明。

失业证办理流程:

办证人凭以上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办事处) 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证,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到就业局进行办证,经就业局复核后审批制证。

领证:从办证之日起第二十日至第三十日为领证时间,代领者需带办证人的身份证代领。

年审:《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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