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宪章有哪些主要内容?

老舍代表作2023-02-17  26

《自由宪章》内容精要:文明的脆弱性是《自由宪章》的一个关键主题,它反映了哈耶克对于人性及人类事务中理智角色的悲观看法。深受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影响的哈耶克嘲笑那种“相同的经济人”的理论,认为它是一个虚构,是边沁的理性功利主义的产物。“相同经济人”的概念暗示了人类在本性上是理性的,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的行为由其对于行为过程中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所决定。只有制度才能使人类变得理性,对于通过允许追求私人利益来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引导人性通向善的方面来说,制度和传统的巧妙办法是必要的。

哈耶克把文明看作是与人性没有什么关系而自发成长起来的事物。

文明发展的道路最重要的成果是自由。哈耶克并不把自由当作一种自然权利,也不当作人性中遗传下来的某样东西,他把它当作是一种文明的发展使之成为可能的价值。通过诸如市场和法律等制度的演进,把压迫减小到最低的条件被创造出来了。

哈耶克关于个人自由的观点隐含着一个暗示,如果要将一个人所受到的来自另一人的压迫减小到最少的话,国家便要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这是因为压迫只能被对于压迫的威胁所消除。对国家存在的辩解是,如果那样一个实体能建立起对全社会的垄断性的强制,那么所有的个体将享有选择他们的活动和追求他们的目标的个人自由。

《自由宪章》讨论了由目前政治的性质所造成的两个主要危险。第一个是在西方传统内理性的两个概念之间的斗争;第二个是通行的主权学说。

在西方传统里面,有两种自由传统,可以概略地将之分为英国的和法国的。英式传统把自由理解为一种自发性的产物,没有外在强迫的状态,渐进的成长,以及不断试错的过程。其代表人物有休谟、斯密、弗格森、塔克、柏克等人,并且受到了孟德斯鸠、贡斯当和托克维尔的支持。法国的传统来自于启蒙思想和笛卡尔式的理性主义,由百科全书派、卢梭、重农主义者、孔多塞,以及经其在英国和美国的同情者戈德温、潘恩、杰弗逊等人发展而来。它把自由理解成计划和理性设计的产物,以及通过组织来达成集体目标。

《自由宪章》的第3部分专门论述福利国家的自由。这一部分有如下几章:工会和就业;社会保障;税收和再分配;财政结构;住房与市镇计划;农业与自然资源以及教育和研究。

哈耶克承认国家有重要的功能,并且准备着看见国家承担起新的责任,如果良好的实践事例被干出来的话。他反对的是以社会主义或者其他扭曲思想的名义驱使政策的任何努力,因为这可能意味着对于市场秩序的制度和保卫的拆除。对旧的社会罪恶的消灭能为将来创造出新的问题。哈耶克预言了通货膨胀,瘫痪的税收,压迫性的工会,政府对教育的控制的增长,以及一个具有广泛的独断权力的社会服务官僚体制。

《自由宪章》以一篇臭名昭著的、富有迷惑力的后记“为什么我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结尾。这本书里表现出的立场经常被描绘成保守主义者,但他争辩道,自由的保卫者和真正的保守主义者之所以走到一起,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敌人,这个敌人已经相等地威胁到了他们各自的理念。但是哈耶克坚持认为这些理念是不同的,虽然自由主义者能够从保守主义的某些观点中受益,但在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倾向之间,存在一个很大的鸿沟。

有两个关键的不同点,一是对变化的态度,一是对权威的态度。

然而,对哈耶克来说,保守主义根本的问题是它缺乏思想指导。它被权力迷惑住了,它保卫特权,它经常是反启蒙主义者的,民族主义的。所以,保守主义不能提供一个对我们正在迈进的方向的替代物。通过反抗目前的趋势,减慢那些不受欢迎的发展,保守主义或许会取得成功。但是,由于它没有指出另外的方向,因而它不能阻止那些发展趋势的继续。因为这个原因,保守主义的命运总是被沿着一条非它自己选择的道路强行挪动……对自由主义者来说,首先必须询问的,不是我们应该移动多快或者多远,而是我们应该移动到何处。

《自由宪章》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 相同点《权利法案》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利 不同点《自由宪章》人民应该当家做主,成为国家的主人;一切民族集团应该有平等的权力,民族不能有优劣之分,不能有高下之分,各名族都是平等的友好兄弟,一个民族不能欺压其他的民族,提倡民族和睦相处 《权利法案》1.为限制国王的权利提供的法律保障。 2.确立了议会的权利。 3.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Charte canadienn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英语: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法语:La Charte canadienn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也被简称为权利与自由宪章或宪章)是由加拿大宪法确立的一个权利法案。它的第一部分成形于《1982年宪法法案》。宪章保证了加拿大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在加拿大内每个人的民权,包括各个方面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它的设计旨在通过一系列体现这些权利的原则来团结加拿大人。宪章于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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