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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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上缴的增值税计算提取的。城建税的计算应交城建税=增值税×城建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二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法律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此处暂不考虑进口。

(三)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特殊规定:

1.“二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二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二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额+实缴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附加计征比率:3%。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城建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为7%。

在县城或者镇的,为5%;不在市、县、镇的,为1%。

教育费附加统一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 :2%

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扩展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

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育附加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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