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回味不尽的故事散文

金秋回味不尽的故事散文,第1张

打小,我就酷爱金秋。因为金秋的风爽朗,把原野吹拂成一张烫金的请帖:邀请太阳、月亮、星星和云朵,把丰收的果实检阅。童年不知愁滋味的我,也总是欢快地在金秋的原野上穿梭跳跃,尽情地享受金秋的赐予。

长大了,当兵了,我依然酷爱金秋。每年金秋时节,我都要探亲回乡,总是喜爱站在自家责任田的最高处,纵目眺望那些像喝醉了酒的,红脸大汉般的高梁,像恋人般搭肩咬耳地相拥一起的谷穗,像孕妇般腆着大肚子,炫耀自己的大豆,像金黄色娃娃在妈妈的怀里睡得香甜的玉米。我尤其喜爱站在一望无际的棉田里,抚摸那朵朵白云一般、冰清玉洁、容不得一点一滴污垢的棉花。她们手拉手,肩并肩,紧密相连,一团和气,虽然没有牡丹的雍容华贵,没有水仙的亭亭玉立,没有玫瑰的绚丽多彩,没有海棠的婀娜多姿,却有着别具一格的美丽容颜和非同凡响的坚强品格。置身于花团锦簇之中,细嗅飘溢着的花的芬芳,时时让我感觉到金秋的浓烈。金灿灿的不知名的花儿,也遍布在田间、地头和路边、街巷,浓郁的芬芳,浸润着金秋多姿多彩的原野。那种恬淡宜人的金秋景象,那串串浓缩情感的丰盈故事,如清泉一般流淌在心间,让我醉意深深。

如今,早已过了花甲之年的我,更加酷爱金秋、珍惜金秋。这不,今年国庆长假前,别人谋划着全家到名山大川游览一番,我却执意和老伴回到了故乡小村。

凝望着故乡金秋忙碌的景象,聆听着故乡金秋醉人的故事,我不由得记起了2011年金秋时节,我和老伴、女儿带着外孙女欣欣,乘长途大巴回故乡,探望已耄耋之年的岳母,帮助收秋和与亲朋好友相聚的'往事。

那天,由于途中遭遇车祸,耽搁了时间,正常的话,晚上八点半左右到达,结果,九点五十分才到达县城童村。尽管途中颠簸了十一个小时,有些疲劳,可我的心境却十分调和、坦然、清新,没有任何的急躁情绪。一路上,还常常被窗外的秋色、秋光所吸引,情绪进而融化其中。怀着一种欢乐的心情,盛载着一季的美景,伴着秋风、秋色、秋光、秋韵,幸福深深浅浅地在心中蔓延,真个是悠哉乐哉!

在童村一下车,等候已久的敬达叔、婶及内侄小全,便笑容可掬地迎上前来。我们总共带了大包小包十四个,司乘人员帮忙拿东西时,感叹地说,你们真是像搬家一样啊!我哈哈一乐,可不是吗?金秋时节回家,哪能不硕果累累呢?!敬达叔、婶早已安排了丰盛的晚餐,待吃完饭回到家,时针不偏不倚地指向了十二点。和衣而睡的岳母,看到我们回来,笑逐颜开,就连每一条皱纹里,都堆满了笑意。内弟和内弟媳,听到响动也都起床相迎,寒喧几句,便忙着腾床铺被。我心里很是激动,很是高兴,回家的感觉真好!

十月一日那天,我儿时最要好的同学、全国劳动模范、东留善固村党委书记吕廷祥邀请我,到东留善固相聚。到了东留善固,我没有先见吕廷祥,而是直接看望了三位老人后,才到村委会办公室与吕廷祥相见。我将刊载着我的散文作品《又到东留善固》的杂志《文化临汾》,交到吕廷祥和同学冯明亮的手上,又引起一串往日的话题。

午餐时,近年来从未喝过一滴酒的我,也打破了“戒律”,喝了二两黄金酒,同学之情难却啊!推杯换盏中,吕廷祥了解到我的胃不好,便不让我再喝酒了,杯中换成了白开水。饭后,吕廷祥帮我联系了县里最著名的老中医徐德润,于繁忙之中,抽空陪我前住县城诊病、抓药。真想不到,仅有一面之交的老中医徐德润,竟然打长途电话给我,详细了解服药后的情况,并告知一些注意事项。那份关爱之情,令我深为感动。

小侄女娟儿,知道我在家,也从邢台赶回来,让父母在家里置办了两桌酒席,盛情地招待我们。十月二日那天,娟儿非要让女婿张忠福开车绕道去接我。事后我才知道,为了接我,娟儿的公婆,竟在县城倒坐公共汽车,来到了娟儿的娘家。那一刻,我感动的心情,真是无以言表。

得知我回家消息的文友杨继平、杨遵义、梁振波、耿志洁等挚友,纷纷打电话、发短信,要请我吃饭一聚。敬达叔说啥也不给大家请客的机会,执拗地于十月三日中午,在童村通利饭店安排了一个酒会,邀请了杨继平、梁振波、王树强、赵津铭、耿志洁、王修武参加。大家畅谈文学、共话友谊,滔滔不绝。分别之时,手握手、目对目,似有千言万语,却都饱含在深深的目光里。那种依依不舍之情,令我心醉又心碎。

本来说,十月四日,安安静静地在家待上一天,好好陪一陪老人。谁知,一大早,吕廷祥就打电话对我说,中午至交好友赵子庆,要在童村设宴招待我。到了酒店一看,全部是在下堡寺镇任过职的父母官,年龄最大的已经66岁。我与这些父母官都有过比较多的接触,可以说是老相识了。把盏敬酒,畅谈人生、理想、文学,一些尘封的往事再次被唤起,自然都是美好的记忆。这些老相识,是人生的一面镜子,满头的银丝,展示着以往的岁月里深深浅浅的足迹,他们给下堡寺镇所做出的贡献,我永记心间。

转眼到了九九重阳节(十月五日),朋友们听说我在家,又诚挚相约,县城相聚。那晚,赵子庆、于秀峰、朱敬山、吕廷祥、吕继常等新朋老友,汇聚一堂,畅饮叙旧,慨当以歌,让我好不痛快、好不幸福!这真是“一句话、一辈子,一生情、一杯酒,朋友一生一起走。”置身于这浓厚的友情氛围中,我觉得,生命绽放了美丽的光彩。

十月六日,我必须去尖庄敬达叔家。因敬达叔的二女儿王燕,五日夜专程赶夜车从北京归来,就为了这次难得的故乡相聚。到了尖庄,见了王燕妹,真像是久别重逢一般,格外激动。王燕和王婷妹,不是端茶倒水,就是拿好吃的。一通忙活后,才得闲落座聊起天来。那种浓郁的亲情,洒在心头,醉在心窝。我急忙掏出照相机,让女儿和王巧、王燕、王婷妹照了几张合影,又让内侄小全,为我全家和敬达叔全家照了一张全家福,将这份浓郁的亲情,永远珍存在记忆的底片。

因为父母早已过世,回家期间,我一直住在岳母家。但我曾两次偷闲到我出生的地方西王庄看望弟弟,两次都未进家。第一次,是在地头和弟弟聊了一会儿天便离开了;第二次,是我率领老伴、女儿和内侄小全,去帮助弟弟拾棉花。外孙女欣欣,也穿梭在棉田里,大把大把地拾起棉花来,俨然一个小大人。一个多钟头后,弟弟非要我们回家吃完饭再走,可我看着弟弟一个人种了十几亩棉花,每天忙碌得连饭都不能好好吃上一顿,怎么忍心耽误弟弟的宝贵时间,便匆匆话别了。

那些天,我总爱在闲暇之时,四处走走看看。村村的街道边、家家的院落中、户户的屋子内,不是堆积着金黄色的玉米,就是堆积着雪白的棉花,满眼都是累累硕果,满耳都是笑语欢歌。农民们辛苦地耕耘,只有到了秋天,才能得到这么多的收获。金秋,的确是应该被歌颂的季节。

一晃,离家的时间到了。十月七日凌晨四点四十五分,我便被手机闹钟唤醒,急忙起床收拾东西。五点二十多分,天色还暗,我们便在岳母、内弟和内弟媳的祝福声中,离家前往县城汽车站。敬达叔和婶又等候在那里为我们送行,一股深深的感动狂潮,顿时袭进我的心底。车开动了,敬达叔、婶还站在那里频频招手。我将头探出车窗,也使劲地挥动着右手,大声喊着:“再见,再见!”

很快,大巴就要离开故乡的土地了,趁停车装货的空儿,我在路边,随手拾起一片飘落的树叶,把它轻轻地放在鼻子下,故乡的气息,即刻浸入我的胸膛,我的血液仿佛一瞬间在这已感凉意的季节里,也随之变得滚热、沸腾了。故乡,真是一首诗,一幅画,一首歌,一帘梦,醉人又甜蜜!

目视着如诗、如画、如歌、如梦的故乡原野,我的心头萦绕着不舍,悠悠恋思更是牵动我的一片挚情。“人情重怀土,飞鸟思故乡”。故乡,犹如珍藏在我心底深处的一朵玫瑰花,思念时拿出来嗅一嗅,那种醇厚的芳香味道便浸满心头。我喜欢这种感觉,更喜欢这种味道。因而,这种感觉,这种味道始终留在我的心里。

自从2013年3月退休后,每年金秋时节,我和老伴都会回到故乡小村,一方面照顾年迈的岳母,另一方面帮助内兄收秋种麦,再一方面与亲朋好友聚一聚。金秋时节回故乡,我不仅收获了亲情、友情、乡情,而且收获了感动、感怀、感奋。每每归去之后,我都要用心用情,纵笔写下这金秋回故乡的欢乐、喜悦和感受。

金秋,回味不尽的故事!

1、被告人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致人死亡。原因:被告人拉电网是为了抓住小偷,不是为了电死小偷。而且被告人怕电死人,还客观上采取了他认为的不会电死人的手段,即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片铜片,以为只接一根火线不会死人,并在铁丝网通电后用手背试过一次。即是说,他是在自己确认不会电死人(尽管他是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才通上电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对于电死人这种后果是不希望也不放任的。而是由于自信不会电死人(因为他采取了他自认为安全的手段,也测试过了),不存在电死人的主观故意性,结果却发生了这种后果,这种后果他也不想见到(由其事发后赶到现场想救人的表现看)。。。所以,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对于这种后果他是过于自信产生的过失。

2、张某.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钱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因:客观上,钱某给的是硫酸铜(一种只会引起呕吐.肚子痛而不会致人死亡的药物。主观上:钱某不具有与张某、杨某共同犯罪的故意。客体上,其行为更不曾对被害人的生命产生过威胁。所以钱某无罪。

张某是未遂犯,其有犯罪的故意,也有犯罪的行为,只是因为工具不能犯,所以犯罪被迫终止。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某是犯罪中止,尽管她也是工具不能犯,但其并不知其不能犯,而是以为自己有能力犯,但却是自己的主观放弃,其放弃后也做出了一些挽救的行为,其结果也没有达到其所预先的犯罪目。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杨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所以应当免除处罚。

3、某甲之前推小孩的行为有可能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这是没有疑问的。

但其后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杀人即遂呢?在这里我觉得是前者更合适些。

原因:

某甲动手杀人时小孩已死,而某甲不知道,这属于认识错误,属于不能犯,所以,尽管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但其无法达成某甲的目的。所以某甲是杀人未遂。也许有人说,小孩死掉,也因某甲而死,难道没达到某甲的目的。不能这样理解,要想,某甲后来的行为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导致其想要的结果的,是属于不能犯的。其危害结果是前一个行为导致的。也就是说,某甲做了两个行为,一个行为是过失或意外,另一个是故意杀人未遂。所以,某甲有事实的两罪。也不属于可以从一重处罚的情况,所以可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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