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竞争关系什么叫竞争关系

生物竞争关系什么叫竞争关系,第1张

竞争关系:两种生物生活在一起,相互争夺资源、空间等的现象。如杂草和农作物争夺养料和生存空间。

生物因素是指影响某种生物生活的其他生物。自然界中的每一种生物,都受到周围其他生物的影响,包括捕食、寄生、共生、竞争、合作等关系。

①捕食关系:一种生物以另一种生物作为食物的现象。如七星瓢虫与蚜虫

②寄生关系:一种生物生活在另一种生物的体内或体表,并且从这种生物的体内或体表摄取营养物质维持生存的现象。如水蛭寄生在牛等牲畜体内、菟丝子寄生在其他植物上(如图)。

③共生关系:两种生物生活存一起,相互有利,离开后一方或双方都难以生存的现象。如清洁虾在鱼类的体表.以吞食细菌为生,兼为有类“治病”。

④竞争关系:两种生物生活在一起,相互争夺资源、空间等的现象。如杂草和农作物争夺养料和生存空间。

⑤合作关系:两种生物共同生活存一起,彼此互为有利的生活关系.两者彼此分开后仍能独立生活。如寄居蟹和海葵。

提醒:

影响某一生物生活的生物因素包括同种和不同种的各种生物,如影响某一株小麦生活的生物因素不仅包括它周围的杂草、农业害虫、鼠类等,还有它周围的其他小麦植株。

竞争管理关系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竞争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参与竞争,而是为了维护有效的竞争机制和合理的竞争结构,限制或者制裁已经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实现竞争立法的目的,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政府对竞争的规制行为本身也是要受到法律制约的。[1]

如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职权,就会影响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竞争法也会对其进行调整。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公法的手段对传统的私法领域进行调整,在这个调整的过程中,竞争主管机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竞争法体现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干预和调整时,政府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竞争法在赋予竞争主管机关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权限和规范竞争主管机关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程序时,竞争管理关系就成为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例子池塘里的不同种的鱼之间,路边的不同种的草之间。

生物个体间在生活空间和营养物质的绝对量不足时,两种或多种生物群体对同一资源的同时需求发生的争夺现象。由于亲缘关系相近的微生物对环境、营养物质的需要也比较相近,所以也较易发生生态位和营养物质的竞争。

拮抗微生物通过快速生长和繁殖而夺取水分、养分或占有空间、消耗氧气等削弱、以致排除同一生活环境中的某些病原物。

扩展资料:

生物个体间对自然资源不足而发生的争夺现象。它一方面表现为生存空间的竞争,另一方面表现为对食料营养需求的竞争。这也是植病生防经常利用的一种控制手段。

针对营养消耗竞争,是接种生长快、耗营养的益菌,过早耗掉植物弱的或死组织营养,但不侵害健康部位,造成因病菌生存条件的丧失而受抑制。如农田系统中利用菜豆和大麦轮作,可控制菜豆根腐病的危害。

针对空间竞争,可接种较病菌生长迅速且繁殖快的益菌,令其尽早长满植物易感部位,形成保护墙,以导致病菌到来难以立足,如国外在松树植株伤口处接种大隔伏革菌,待其迅速长满,便防止多年层孔菌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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