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概念包含哪些内容?

提存的概念包含哪些内容?,第1张

提存的概念包含如下内容:提存是指债务人、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将标的物依法拍卖或者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提存成立。自提存成立后,标的物由提存机构交付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事由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标的物应符合合同中约定.

如果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另外,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实践中,公证处经常被作为提存机关.

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拒绝接受,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其债务履行的标的物可以依法送交有关部门替代履行的制度。代管是代表他人履行的方法。代管后,合同终止。我国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及时解决债务纠纷,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及存在于法的本质中,具有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条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代管实施后,对债务人、债权人和代管机构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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