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事由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标的物应符合合同中约定.
如果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另外,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实践中,公证处经常被作为提存机关.
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拒绝接受,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其债务履行的标的物可以依法送交有关部门替代履行的制度。代管是代表他人履行的方法。代管后,合同终止。我国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及时解决债务纠纷,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及存在于法的本质中,具有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条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代管实施后,对债务人、债权人和代管机构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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