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第1张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是由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的。作为当今估计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宽容、理性与保护个人权利。是否贯彻这一原则,现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程度与人权保护状况的标准之一。因为一个充满怀疑、缺乏理性与宽容的社会是一个不民主、不道德甚至有些刻薄的社会。为大多数国家认同并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是这样的任何人在被确定有罪之前应把其当成无罪的人对待,即推定为无罪。我国曾多次参加包括有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公约,如《北京规则》等。并且未声明保留这一原则。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却这样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判断有罪。”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吗我觉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而已。因为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在确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而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实际上,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表现了一种存疑的态度。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这于逻辑似乎说不通。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总的来说,我国仍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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