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什么意思

交强险什么意思,第1张

交强险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表示受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经济损失的受害人予以钱款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需要注意的是,该保险的赔付人员不包括车内人员以及被保险人。

交强险

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交强险是第三方保险,只负责赔偿他人的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己方和对方的损失,个人损失由个人或者其他险种承担,而对方的损失有交强险承担。发生双方事故时,交强险可以按照责任划分互相赔偿。交强险里的无责任方赔偿是发生事故时己方无责,给予对方的一种补偿性赔偿。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

三是具有强制性。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应搞清分项责任。

强制性与非强制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

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

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强制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扩展资料: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

1、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车辆强制险即为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拓展资料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当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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