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契约的生死契就是长命契吗?

香港房屋契约的生死契就是长命契吗?,第1张

很多时"生死契"即"长命契",但一谈到"生死",多少有些"避忌",所以多叫"长命契"。

长命契(Joint Owner / Joint Tenancy)即联权共有,联权业主在法律上,联权共有人的权益互相重叠,故每位联权共有人都可声称自己拥有整项物业。长命契的特点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权优先继承另一方的权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当其中一个联权共有人去世,其物业内的权益,会自动由在世的共有人承受,直至剩下最後一人为止,故此联权共有产权俗语被人称为长命契。长命契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任何一个共有人不能以遗嘱来处置其权益,故此任何共有人欲以遗嘱另行指定继承人时,必须先行将联权共有的产权拆除。

简单说即每位业主的业权是相联的,不能独自出售。而当其中一方去世时,其业权会转给在生的联权业主。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解除。

1、生死契就是签定契约的双方其中单方因该事而导致对方死亡或受到伤害,那么伤害方不必负法律责任。

2、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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