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
“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经济利益返还作为补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诸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和管理费等,应按不同的营改增税目计算缴税增值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A企业从其供货商B处以100元/台的价格购入一批商品,并与B约定:A以1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商品,每销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润返还10元。
相关增值税处理方法如下:商场每台商品的增值税销项税:100/(1+17%)×17%=14.53元
商场每台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14.53-10/(1+17%)×17%=13.08元
商场每台商品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13.08=1.45元
由此可知,实际上商场平销返利行为实际上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返利部分冲减的进项税金,遇到相关计算时,可以适当的简化计算。
百分之十多即可。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平销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以进货成本或者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再通过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