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起诉炸鸡店获赔元被告涉侵犯肖像权

鹿晗起诉炸鸡店获赔元被告涉侵犯肖像权,第1张

鹿晗起诉炸鸡店获赔5000元 被告涉侵犯肖像权

眼查App显示,近日,鹿晗与诸暨星牌餐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件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销售的“一桶鸡+可乐”的销售页面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和姓名进行商业宣传,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鹿晗起诉炸鸡店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涉案店铺将鹿晗的肖像制作成推荐人在商品首页使用的图片,使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商品之间存在代言或合作关系,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最后,法院判决诸暨星牌餐厅赔礼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侵权餐厅已于今年2月被注销。

取消侵权餐厅

公众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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