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的职能

人大工作的职能,第1张

地方人大职能职责 一起来学习一下

1.制定地方性法规。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标志着党和国家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立法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经过近40年的努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数千部地方性法规,为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2.同时应当看到,一些现实生活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仍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不完全配套、不协调、不一致,原则性条款过多、处罚弹性过大、可操作性差,地方立法仍面临繁重艰巨的任务。

3.地方立法是一项政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宪法和法律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目的是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各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相结合,因地制宜,最终制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使有关规定得到补充和细化,并具有地方特色。

4.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与地方立法权类似,但更加灵活。

5.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县乡人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就更为重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关系国计民生、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时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各项决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发布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决议, 这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集中全民意志、决定大政方针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6.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成员。中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地方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7.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8.在中国的政权体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从纵向看,包括知情权、处置权和制裁权。新时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需要把握以下三点。拓展监管领域,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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