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立案最低标准

非法采矿立案最低标准,第1张

陕西非法采矿立案标准 非法采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予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产除外);

(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期间擅自采矿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矿产资源损害价值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实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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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844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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